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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3學年度課規


103學年度 會計學系學士班 課程規劃表



 

一、本系學士班學生需滿足校核心課程及學程相關規定,學分達128.0學分,方得畢業。
二、本系學士班主修學程(major),包含下列各項:
1.管理學院基礎學程(Foundation Program of Management)(21.0學分)
2.會計學系核心學程(Core Program of Accounting)(24.0學分)
3.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(會計師專業學程、公司會計與稅務規劃學程2選1)
三、本系學士班專業選修學程:
1.會計師專業學程(Program of Professions on CPA)(25.0學分)
2.公司會計與稅務規劃學程(Program of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Tax Planning)(24.0學分)
四、校核心課程 43.0 學分(語文9學分、體育4學分、服務學習2學分、選修核心課程28學分)
五、重要相關事項
1. 本系學士班學生須滿足校核心課程相關規定及修滿四個學程,學分達128學分以上方得畢業(即修滿主修領域
(major)加一個副修學程(minor),或加一個本系專業選修學程,連同校核心課程學分,總計修習學分數達128 以
上) 。103學年度後持海外中五學制學歷之入學者,其畢業學分應增加至少12學分,惟102學年度以前入學者,畢
業學分數應增加至少6學分。

2. 學士班學生,除修畢英語必修6學分外,需通過英語能力檢測:托福iBT測驗61分以上(紙筆托福TOEFL ITP 500 分
以上)/多益(TOEIC) 600 分以上/全民英檢(GEPT)中級複試或中高級初試以上/其他相對應之校內外英語能力檢定測
驗,始達本校英語能力畢業標準。通過檢測之學生,須持成績證明至語言中心登錄。未通過者需加修2門英語必
修或選修課4~6學分;此加修4~6學分亦可採計各院系所規劃且語言中心認可之全英語授課課程(請參考語言
中心公告),惟加修之學分不計入語文領域9學分內,但會列入畢業總學分。學生於入學前二年內或修課期間,
通過檢定測驗,原英語必修學群6學分,可採用英語必修學群或語文選修學群學分認列。

3. 本系專業選修課程需依開設年級選修,學一不可上選高年級課程,學二、學三、 學四無此限制。

4. 本系學生每學期至少應選修學分3學分,延畢生不在此限。

5. 凡科目需修習上下兩部方完整者,為全學年修習之科目;本系各學程之全學年修習之科目,若僅修讀一學期或
僅有一學期之成績者,不得計入畢業學分;需修畢上、下兩部,方予計入畢業學分。
※備註:外系學生選修「會計學系核心學程」為副修學程者不在此限

6. 選擇本學年度課規為畢業審查標準,需於畢業前修畢「服務學習(一)」、「服務學習(二)」兩門課程,全部通過者,
始得畢業。

7. 選擇本學年度課規為畢業審查標準,需依據本系所教育目標、專業能力及學習成效指標,分別針對本系專業能力
進行學習成效檢核,以「會考」或「畢業前受聘事務所」或「暑期工讀」為評量方式,需於畢業前至少通過一項評量,
其相關規定依「會計學系學生學習成效總結性評量辦法」辦理。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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